北京语言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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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我校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对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的疾病的考生。外语和涉外类专业均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英语口试成绩良好。报考我校民族预科要求必须为应届少数民族考生,学制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一年或两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我校在所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改革的省(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为100%,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在其他省(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数、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按总分顺序录取,同时综合考察德智体状况,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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