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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招生简章】
内容为:北京语言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我校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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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来源: 本站:(美术园)美术网 时间:2010-07-06 01:11 |挑错|美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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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原名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第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四条 我校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人文、金融、信息科学等主流学科教育的文理兼收、语言特色鲜明的国际型大学。学校凭借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语言进修生、远程继续教育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高考统一招生工作。学校的保送生招生、自主招生、部分外语专业和绘画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翻译(法语方向)专业属于提前批次录取。我校提前单独组织法语的笔试和面试,合格考生填报高考志愿表提前批次志愿并参加高考。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委员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讨论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负责指导和审定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 北京语言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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