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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招生简章】
内容为: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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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

来源: 本站:(美术园)美术网 时间:2010-07-06 01:11 |挑错|美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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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电子类(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微电子技术、医疗电子工程、电子工艺与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模具设计与制造、印刷类(印刷技术、印刷图文信息处理、包装技术与设计)、出版与发行、汽车交通类(汽车运用技术、交通安全与智能控制、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专业不招色盲考生。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检测技术及应用、应用化学技术类(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工业分析与检验、高分子材料应用技术)、园林园艺类(城市园林、园艺技术)、食品类(食品生物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学类(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建筑设计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影视动画类(影视动画、图形图像制作)、游戏数字媒体类(游戏设计与制作、多媒体技术及应用)、护理、眼视光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及美术类各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
请转氨酶异常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酒店管理、食品类(食品生物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学类(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护理、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专业。
因用人单位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文化事业管理、护理专业。
行政管理(文秘)专业要求考生双手十指健全,无听力障碍。
其它未注明专业要求按照《指导意见》和教学厅〔2010〕2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和深圳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一般文科类专业5000元/年;工科类及热门文科类专业6000元/年;美术类专业10000元/年;国际商务(中澳合作)专业165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1200-15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1.新生奖学金:普通高中高考总分(不含加分)超过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奖励2000元(以上分数线以各省招办第一次公布的分数线为准,不含降分后的分数线)。
2.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学校奖学金: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0元,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750元,优秀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4.助学金:家境困难学生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并可获学校困难补助,部分贫困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5-26731715、26731216;传真:0755-26731216
电子邮箱:zhaosheng@oa.szpt.net
学校网址:http:// www.szpt.edu.cn
招生网址:http:// zhaosheng.szpt.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审计室;联系人:陈明权。
监督电话:0755-26019371;传真:0755-26019371
电子邮箱:cmq@oa.szpt.net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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