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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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普通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通过规定的程序,可以免试入学。
第八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专业测试,具体的测试时间和有关要求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九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参照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实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享受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政策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择优调剂录取至缺额专业,无法满足志愿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主要考虑语数外三门统考科目成绩,在同等条件下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
第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录取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以英、日、俄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要求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和口试成绩。
第十五条 除国防生和定向生外,录取时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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