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高考信息】 | 内容为:(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京考高招〔2003〕17号)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 |
北京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3) |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京考高招〔2003〕17号)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号)文件执行。
考生体检的时间为3月1日至20日,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未能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可于6月11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还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具体时间、地点以6月下旬考生接到的《面试、体检通知单》为准。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录取
录取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在京招生院校分批进行。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院校,分别执行不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一)录取体制
录取新生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
本科提前批中的艺术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公安类院校(专业)和专科提前批中艺术类高职专业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制”,即: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分数线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本科提前批其他院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普通批和专科提前批中非艺术类高职专业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招生学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录取考生与否及所录取专业由学校决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考生志愿与分数之间的关系。招生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要求,由学校确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当考生德智体美、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招生学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各招生学校要结合网上远程录取的特点,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录取体制规定,做好录取工作。
(二)投档规则
顺序志愿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投档。对选报同一志愿学校的考生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再进行第二志愿录取。
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一次性投档。本科平行志愿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学校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学校,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学校投档条件时将同时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专科平行志愿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学校专业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学校专业,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学校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完成该学校专业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专科批次录取时考生会考成绩必须满足专业要求方能投档。
录取时首先在批次分数线上进行考生已填报志愿的录取,如有学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将根据情况依次进行批次分数线上征集志愿、按已填报志愿降分录取和降分再次征集志愿录取。
(三)照顾对象的录取
1.对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对下列考生,可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台湾省籍考生;
烈士子女;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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