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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拔程序
1、 参赛者的报名表格和相关资料寄出或现场填写后,如无疑义将参加初赛,并得到电话通知;
2、 参赛者必须亲自前往指定地点参加比赛;
3、 如果通过第一次初赛,将在稍后几天参加复赛;
4、 未能进入决赛的选手都将免费获得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主办的化妆造型艺术高级培训班,为期半个月,食宿自理;
5、 最终入选决赛选手将获得主办方提供的奖品及奖金;并参与 《华夏容装——中国古典服饰化妆造型艺术典籍》的拍摄。还有机会参加“华夏容妆中国古典服饰化妆造型艺术国际巡演”交流等;
六、参赛协议
1. 参赛者的姓名、形象、行为、声明或陈述都可能被拍摄及在现有的全球媒体(或今后出现的媒体)传播。所有涉及参赛者的文字、视听资料的使用权取决于主办方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
2. 参赛者同意大会主办方使用参赛者本人参赛过程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将其用于各类媒体广告或节目,包括(不仅限于)电视、报刊杂志、广播及互联网
3. 参赛者在参赛过程中应服从组委会安排和管理,如有违反,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因此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的,并对他人或自己造成的一切危害后果,由该参赛者负责赔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4. 参赛者完全理解并同意所有的条款规定及自己的权利。包括(不仅限于)版权等内容。在参赛过程中,全程的一切内容及其更新、发展,组委会、主办方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享有版权。所有内容将有可能在全球任何地域及媒体出现(不论是现有的还是即将出现的媒体),不享受任何商业收益;
5. 组委会及主办方有权使用复赛、半决赛和总决赛选手的肖像,进行大赛的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出版、发行相关资料和刊物;对参赛者名次的评定权完全属于组委会及其委任之评委,最终结果定出后,落选者没有权利做出任何有关名次高低的抗辩、申訴等行为;
6. 参赛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制止或中断大赛活动的发展、制作及宣传,任何由此引起的纠纷及造成的损失都由责任方(参赛者)向主办方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做出具体经济赔偿;
7.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则此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生效;
8. 主办方拥有对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并可随时修订参赛条款及赛制,而毋需事先通知及解释;
9. 入围复赛总决赛的选手均获得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化妆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格。
10. 获奖者将荣誉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化妆专业“华夏容妆奖”。
11. 获奖的化妆造型师以及部分入围决赛的优秀选手将由主办方安排参加《华夏盛装——中国古典服饰化妆造型艺术典籍》的拍摄。并参加“华夏容妆中国古典服饰化妆造型艺术国际巡演”等;
12.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为本次活动独家法律支持单位,负责本次活动一切对外法律事务以及法律纠纷。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
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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