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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学校8万多分成美术老师被判贪污罪
2011年12月16日 04:37 刘艺明 来源:广州日报 热点专题 手机看新闻
(资料图片)
近日该老师获有期徒刑五年半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黄志庆)禅城区某中学一名普通的美术教师,在学校与培训机构合作办班的过程中,利用自己可以直接与培训机构对话的机会,收取了培训机构给学校的25.1万元分成,并从中截留8.6万元用于个人生活。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终审裁定李某贪污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半。
背景:
学校与培训机构合作办班
据了解,今年49岁的李某是宁夏人,2006年从佛山某中学调入禅城某高级中学(下称高级中学),担任美术教师。2006年10月,李某向时任高级中学校长的吴某提出,和北京飞地艺术坊(下称北京飞地)合作办美术培训班。吴某同意后,李某、吴某和该校副校长邹某于2007年1月前往北京飞地实地考察,并与北京飞地相关负责人王某商谈了具体的合作事宜。
此后,禅城区教育局批准了该校与北京飞地合办美术培训班事宜,李某受委派负责该培训班的具体事宜,双方还拟定了一份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由高级中学提供场地设施,培训班的日常开支包括绘画材料、饮水、用电都由高级中学负责,北京飞地则提供师资力量和教辅材料。
按照协议,学校只提取每班每天100元的“班主任管理费”,从学生所收学费中直接扣除。但是,北京飞地负责人陈某则称,双方还口头约定了分成,“刚开始我们是按照收费的三分之一返还给学校,后来生源不足,就改成8:2分成,高级中学占两成,寒暑假则五五分成。”
案发:
美术老师截留分成据为己有
到了2008年9月,双方关系闹僵,合作取消。而在双方合作的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期间,北京飞地每学期派两三名老师到高级中学教画画。李某当时负责监管老师和教学质量外,还负责向学生收取学习费用,合共收取了学费88万多元。
经查明,李某每次收取学费后,把钱汇给北京飞地负责人陈某。陈某又分六次把高级中学的分成款共计25.1万多元汇到李某的私人账户,李某收到汇款后,又先后五次将款项转存到其另一个私人账户,当中的16.5万用于支付美术培训班饮用水、教学用书、教学美术用品等公务支出,余款8.6万多元则被李某截留,占为己有后用于个人生活。
2010年1月19日,禅城区检察院接到李某涉嫌受贿的举报后,在同年1月20日受理此案,并展开初查。同年1月23日,禅城区检察院侦查人员把正在禅城区纪委接受谈话的李某带回检察院审讯。
终审:
分成款属学校所有不属个人
“合作办学肯定有分成款,但李某没有将分成款交给学校。”二审中,高级中学时任校长吴某的这段证言显得非常关键。佛山中院认为,这证言与北京飞地负责人王某、陈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可以证实25.1万元是给高级中学的分成款。由于李某没有将分成情况向学校汇报,也没有将分成款交给学校,因此学校不知道存在分成亦属正常。
佛中院指出,从款项的法律性质来讲,北京飞地与实验高中合作办学,不是与李某合作办学,李某只是作为校方代表,北京飞地返还的款项是返还给高级中学,而不是返还给李某个人,该款属高级中学所有,不属于李某个人所有。李某利用其作为合作办学的校方代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合作办学的分成事实,将其中8.6万元私自截留据为己有,其行已构成贪污罪,据此,佛山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自辩:款项不属学校不算公款
一审判决认为,李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公款8.6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李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北京飞地与高级中学没有约定分成款,北京飞地汇给李某的25.1万,是北京飞地用于支付李某的加班费及购买教学设备的费用,不属学校所有,不是公款。
庭审期间,学校也出具了多份证明和情况说明:该校声称按照协议除每班每天提取100元外,将剩余的钱全部汇给了北京飞地,高级中学并没有与北京飞地进行学费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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